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租车这种新型的汽车使用方式,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汽车租赁业务存在的不规范操作和漏洞“空手套白狼”,不仅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还扰乱了汽车租赁业务的良性发展。

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车诈骗案,被告人尹某某不仅染赌,还妄图不劳而获,触碰法律的高压线,最终换来了铁窗内的忏悔。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某为筹集赌资,遂产生将其从某汽车租赁部租赁的1辆小型轿车抵押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想法。尹某某联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了该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和拓某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和《逾期变卖委托书》,将该车质押给拓某某,从拓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8000元。尹某某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等用途。

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本案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租车诈骗是近年来逐渐多发的新型诈骗,汽车租赁公司在将车辆租赁给他人时应严格审核承租人的身份、信用及用车目的,提高防范意识,在租赁期间加强监督防范,一旦发现异常,尽快召回车辆,或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报案,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车时,也要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仔细辨别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的真伪,以防利益受损。

本案中的被告人尹某某深陷赌博泥沼,为筹集赌资,精心设计骗局,实施了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赌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使自己债台高筑, 更会破坏家庭幸福和谐。财富是靠勤劳和智慧依法获取的,想在赚钱上违法“走捷径”,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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