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14日,民间环保组织诉云南野象谷"虐象"一案迎来终审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虐待亚洲象的行为,北京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称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保护优先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规范利用,正当、合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023年4月,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以下称野象谷景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野象谷景区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表演项目,就"虐待野生动物"行为公开道歉,对园区内身心受到"创伤"的野生动物进行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

同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铁中院)一审驳回起诉。昆铁中院认为,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的,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判决下达后,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理由上诉,并申请调取收容、救治亚洲象的全部记录。

环保组织起诉野象谷"虐象",一审法院称合理驯养不是虐待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中国境内主要分布于云南西双版纳、普洱、临沧,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

成群的亚州象。图片来源/西双版纳野象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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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群的亚州象。图片来源/西双版纳野象谷

2023年4月10日,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野象谷景区停止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表演项目,就"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道歉,对园区内身心受到"创伤"的野生动物进行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显示,2017年野象谷景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下称驯养方法),里面记载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伤害大象的方式训练,而且对大象的训练动作涉及骑背、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不符合大象日常生活习性和天性的动作。

《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专利申请。受访者供图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还提供野象谷曾在园区内设置大象学校,对园区内亚洲象进行表演训练,还开展大象套圈、大象踢球、大象跳绳等违背亚洲象天性的动作表演,包括网友发布的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用针扎小象等影像资料,作为指控野象谷景区存在"虐象"行为的证据。

同年11月,昆铁中院就该案进行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昆铁中院称,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上诉要求公开驯养后院,景区称没必要

一审判决下达后,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不服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曾祥斌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一项事实为"小象龙龙和羊妞是亚洲象救护和繁育中心救助的野生象,并非被告野象谷景区展演的大象。"但这两只象被救助后学会了踢足球这一"非自然"行为,足以说明野象谷在救助后对小象进行了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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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象谷于2024年元旦期间推出"大象铲屎官"新项目,游客可近距离给大象洗澡、喂食、铲屎。图片来源/野象谷景区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还提出,一审公开庭审前,昆铁中院未通知支持原告起诉单位出庭,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法院未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让公众看见后院(即采用网络视频和接受公众参观等方式,公开大象学校和救护中心等处的大象生活场景后台、驯养后院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实时即可持续性的监督,杜绝继续虐待的隐患)"进行审理。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上诉请求云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024年3月28日,该案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请,野象谷景区答辩称,昆铁中院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野象谷景区认为,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就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第6项诉讼请求的问题",野象谷景区答辩称,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后台是工作区域,并没有法律规定需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且本案中已查明不存在虐待野生动物的情形,因此没有公开的必要。此外,工作区域向公众公开,也会严重影响景区的正常工作开展,因此不应当进行公开。"

野象谷景区还称,就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出的"存在虐待行为"采用的报道等证据来源不明,属于传来证据,且这些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洋妞和龙龙等救助象进行了表演。

"展演并非就是虐待。上诉人认为动物表演必然进行训练,训练就一定是虐待,这是一种错误观点。"野象谷景区答辩称,一方面,上诉人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景区训练过程中对大象进行了虐待;另一方面,从国家颁布驯化证书等行为来看,国家并未禁止驯化。对于大象放归野外问题,野象谷景区称,根据专家、论文等陈述,救助的亚洲象贸然放归野外并不是一种科学做法,甚至会引发人象冲突等矛盾。

对于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上诉提出的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其申请调取野象谷的视频监控等证据问题,野象谷答辩称,是一审原告怠于调查取证,将举证责任推至法院。"对于申请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法律上规定调取证据的情形、其他证据已能反映、没必要调取或与本案核心争议事实无关的情形,可以决定不予调取。"

二审法院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虐象"

5月14日,此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焦点有两个:一是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野象谷景区是否实施了虐待亚洲象的行为?如果是,该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二审判决载明的相关判决理由。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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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载明的相关判决理由。受访者供图

针对焦点一所涉问题,云南省高院认为,虽然相关单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但未明确申请参加庭审,一审法院未传唤或通知到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并书面驳回,已作出处理;对于调取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云南省高院认为,原告虽在一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但该申请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

针对焦点二所涉问题,云南省高院认为,是否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通常指行为人达到摧残、折磨野生动物的目的,故意非法对野生动物实施残害行为,使野生动物遭受不必要的剧烈痛苦、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形;关于生态环境是否遭受损害,应主要从被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后果的程度进行审查。上述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承担。

云南省高院认为,经审查,《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载明,训练根据大象的日常生活习性及行为,遵循从易到难、从前至后、从上而下的原则,以及按照大象驯化过程中不易受伤害的标准进行。结合亚洲象实际生理情况,《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未达到对亚洲象摧残、折磨、残害的程度。此外,相关证据证明,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野象谷景区驯养繁殖的亚洲象健康状况良好、身体无受虐待痕迹,无皮肤病之类的传染病,心肺肠胃功能正常。

云南省高院还称,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交的亚洲象展演视频显示,亚洲象所做动作未明显违背动物天性,工作人员也未对亚洲象实施摧残、折磨或者残害行为。且经监测、检查,野象谷景区驯养繁殖的亚洲象健康状况良好,故工作人员引导亚洲象完成展演动作不能被认定为虐待亚洲象。洋妞、龙龙追逐足球玩耍的场景,属幼年亚洲象天性的自然流露,并非进行驯化,更不能证明对两头小象实施了虐待行为。

云南省高院称,根据相关专家咨询意见,野象谷景区圈养的亚洲象并不适宜放归野外。且西双版纳州亚洲象保护管理中心曾多次对野生亚洲象进行救助(护),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9头亚洲象当场放归。该中心现有收容救护的亚洲象9头,主管部门已选定具备条件的救助象开展放归试验和回归研究。故上诉人所提不放归被救助亚洲象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保护优先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规范利用,正当、合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法合规的亚洲象展演及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区域民族文化的传承方式,也能够增进公众对亚洲象的了解,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云南省高院总结称,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虐待亚洲象的行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通过此案确实也呼吁公众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反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加安全、文明、科学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据媒体报道, 2023年7月,野象谷景区取消了"升旗""踢足球""选美"等大象表演节目,将原有的"大象学校"整改为"大象科普园"。对此,西双版纳州林草局回应称,为更好地强化亚洲象科普宣教,充分做好亚洲象保护,减少对展演活动的质疑,野象谷景区还优先将展演活动优化提升为亚洲象自然行为展示,并不断完善亚洲象的饲养场所。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