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家都知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来咨询的客户也往往会这样问:“对方的工资每个月一万,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一定可以争取到对方工资的20%-30%的抚养费”?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是,同时该条司法解释也规定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而且,从实践情况来看,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极为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实际需要包括哪些呢?

其实就是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这也就是抚养费的范围。看似简单明了的规定,实则有几点需要注意。先看以下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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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两夫妻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照1000元支付抚养费孩子中考成绩不理想,为了让孩子能够上好的中学,女方在未与男方商量的情况下支付了几万元择校费,后让孩子起诉男方要求其承担一半的择校费

法院认为,男方一直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择校费并非必要支出,女方在未提前征得男方的同意下自行支付的非必要支出,男方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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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两夫妻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照1500元支付抚养费。后孩子视力出了问题,女方带着孩子四处寻医治病,垫付了大额的医疗费,要求男方承担男方却不愿意,后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承担女方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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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两夫妻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照2000元支付抚养费,双方并未单独约定孩子参加课外兴趣班的费用。后女方帮孩子报名了不少兴趣班,花费了1万元,找男方承担一半却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和爱好参加一定的课外培训。

本案中因孩子在夫妻还未离婚时就一直有参加这些课外培训班,男方在婚内一直同意,离婚后其知情却未明确表示反对,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带孩子参加的兴趣班与孩子的兴趣不符,因此判决支持女方的诉求要求男方承担兴趣班一半的费用。

从以上三个案例得到的提示:

一、法院在判断某项费用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依据主要就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常见的就是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然而实践中即便某一项费用可以归为三类费用中的一类,也还是需要注意这项费用是否是孩子的必要开支,如果不是必要开支,就最好先征得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因被认定为非孩子的必要支出而使得对方免于承担这部分责任。

也即,抚养费的确定方式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必要开支,有不确定是否是孩子的必要开支的项目,支出前尽量提前征得对方同意,即便不同意也保留告知对方的证据。

二、双方在约定离婚协议时,尽量用词规范严谨,尽量避免使用“生活费”这样的词语,使用“抚养费”,如果需要单独约定教育费、大额医疗费等,则使用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单列的方式,避免因范围约定不清导致对方逃避承担抚养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