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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浦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涉及内部股份转让的合同诈骗案。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因无权转让公司股份,竟虚构股份信息,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武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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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无钱还贷,在无权将公司股份转让给非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夸大、虚构及重复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转让及抵押为由,骗取23名被害人投资款、借款共计136万余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陈某在全国知名的某西餐连锁店上班,任南平区域运营管理部督导,并持有南平5 家门店共计30%的股份,价值10万余元。公司规定在职员工不得私下转让股份,更不得转让给非公司员工。陈某却不顾公司规定,重复编造了358.5%的股份,转让或抵押给熟人。

得手后,他仅将其中的1 万元用于门店装修,其余款项用于支付自己网贷的高息,以及转让出去的股权分红及利息,无力支付后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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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审:傅耕林

编辑:张晓丽

作者: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