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信息显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被罚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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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昆生环罚〔2024〕2-14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3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22时至次日1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混凝土浇筑)。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向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8号),对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该单位已按照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4日下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夜间施工时均已按要求办理夜间施工登记备案。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未申请听证。

综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十一)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7000元。并责令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