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碧江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通过微信建群在线“云”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力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零售、批发、仓储、物流为一体的连锁大型超市企业集团,曾入选2019年中国连锁百强榜单,在全国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的门头店招和原告的门头店招极度相似。2024年4月,原告诉至碧江区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承着案结事了人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详细地向被告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其对商标价值的认识,让被告充分认识到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和广大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共识后,承办法官采取建立微信群聊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云”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项共计1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下一步,碧江区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产权、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治精神,积极拓宽多元化解纠纷渠道,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