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认罪认罚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类案件在程序上可以从简处理,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具体何谓认罪认罚呢?
第一,关于认罪认罚的理解。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认罚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
第二,关于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如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提供辩护,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第三,关于听取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主要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一般都会简化,并区别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第一审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律师点评】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有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有利于构建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贯彻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也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也有例外情况,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独立判断。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院告知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权利内涵,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作出选择。告知权利时,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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