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若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行为的管理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三万元人民币可以立案追诉)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本罪为身份犯,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外,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行为人存在犯罪故意。

三、辩护要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系在代理公司从事代理业务,不具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相关案件】张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4)顺庆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张某甲从事代理业务,但其不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 【相关案件】和田市新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非法经营、行贿案——(2016)新32刑终135号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不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无罪辩点三: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便利 【相关案件1】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等高利转贷案——(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案件2】熊某某受贿、贷款诈骗案——(2013)益法刑二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无罪辩点四:行为人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关案件】罗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