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周某是一位工作繁忙的打工族,平时的他根本就没有足够的空余时间去做饭,所以每一次只能够依靠外卖来解决自己的肚子。
然而他最近一段时间发现自己所点的外卖老是出现丢失情况。
为了教训这个无耻的小偷,他决定在下一次的外卖中,特意点了变态辣。
很快,他的计划得逞了。
原来偷他外卖的是邻居家的年仅五岁小孩,小孩子吃完这个变态辣的外卖之后,肚子立马出了问题,并被送进了医院进行治疗。
周某通过查找监控,得知邻居家的小孩一连七八次地偷走了其外卖。在此之前,他曾经向保安进行反映,但最终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此外,周某也曾经去找小孩的父母进行沟通,但也无济于事。
最终在迫不得已之下,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教训这个小偷。
小孩因为吃了变态辣外卖而病倒之后,其父亲立马过来找周某讨要说法,并索取2000元的赔偿款。
周某觉得是对方理亏,所以自然也不肯进行赔偿,双方最终闹到了法院去。
在法院上,周某叫苦连天地表示,他自己偷外卖来吃,被拉进医院后,凭什么要我来进行赔偿?
周某始终都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最终法院也认同了周某的主张,小孩子偷吃外卖出了事情,应该由其本人自己或者其监护人去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本案中的小孩,其行为可以被定性为盗窃罪吗?
2.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犯罪,要如何处理?
3.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履行怎样的责任。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中,对于盗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认定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公私财产进行盗取的,其财物金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此外,虽然所盗取的财物数额虽然不算较大范畴,但却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也可以被认定为是盗窃罪:1.具有多次盗窃的行为;2.在盗窃中手持凶器;3.入户盗窃等。
这里的所谓数额较大,其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的小男孩对于外卖的偷窃,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偷的外卖价值虽然价值不足一千元,但存在有多次盗窃的客观行为,按理来说应该可以被认定为是盗窃。
然而,由于这个小男孩只有年仅五岁而已,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进行盗窃的,不会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该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在十六周岁。
前文已经说过了,未满十六周岁的小孩犯有盗窃罪是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但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子犯有盗窃罪的话,也应该进行从轻处罚。
虽然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十六周岁,但如果犯有一些诸如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强奸等恶性犯罪事件时,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只不过但凡未成年犯罪,无论是何种恶劣事件,都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
像办案中的小男孩偷外卖的事情,很显然其本人因为年龄太小的原因,周某即便报警也无法对其追责。只能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如果其父母在事后依旧选择放纵自己的孩子,拒绝进行管教的话,必要的时候相关部门是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第十六条中,明确对于监护人应该履行对于未成年人怎样的责任,做出了以下几点规定:
1.监护人负有保障未成年享受健康生活的义务;
2监护人负有关心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的义务;
3.监护人负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义务;
4.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
5.监护人负有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义务;
6.监护人负有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进行合理管教的义务等等。
本案中,小男孩子之所以会多次偷外卖,并不以为耻,这证明了其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是失败的。没有尽到上述的第3条和第6条要求。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如果小时候的这种小偷小盗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阻止和教育的话;那么长大后,很可能会演化成大偷大盗。
到时候身为父母的,恐怕想要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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