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因夫妻作为股东设立二人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引起相应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应判例。李律师就夫妻100%持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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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公司时,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夫妻二人都作为股东,共同持股100%,是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夫妻二人共同持股100%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其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夫妻双方认为,这样便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即使经营失败,公司负债,夫妻仅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危及家庭财产。

但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者夫妻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作为股东可能会突破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有的法院观会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构成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则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本质区别,应依据新《公司法》第4条承担有限责任,不能简单认定夫妻“二人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二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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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夫妻共有的财产和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夫妻二人将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并不因股东存在夫妻身份而受到影响。

所以认定夫妻共同持股100%,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一个争议问题。

李律师认为,从《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本质的区别,《公司法》没有法条明确将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而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参考有限公司的规定。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夫妻二人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夫妻二人需要对二人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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