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北京朝阳区的王先生,在亲戚的介绍下雇佣了保姆莫阿姨。不过,莫阿姨却并不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保姆,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并不尽心,遭到了雇主的训斥后,反而产生了报复心理。
莫阿姨趁着王先生和王太太不在家,居然用两根针扎入了孩子的身体。随后,王先生将莫阿姨告上了法院,面对这种情节十分恶劣的行为,法院表示必将重判!
两面派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拥有一份稳定且高薪的工作,他的妻子在事业上也小有成就。所以张太太生完孩子立刻就选了保姆,随后就全身心地回归到事业上。
两人对孩子十分重视,这些年来,保姆纵火或者保姆盗窃的案子也不在少数,于是就托亲戚帮忙物色。
没过多久,亲戚就信誓旦旦地推荐了莫阿姨,并且表示自己与莫阿姨是多年好友,对待孩子,肯定会像照顾自己亲生的一样。
于是张先生就相信了亲戚的话,果断地聘用了莫阿姨。虽然二人已经聘用了她,但是张先生和张太太还是考察了她一段时间。
在考察期内,这二人看到莫阿姨对孩子确实很耐心和体贴,而且在哄孩子这一方面确实有一套。不仅如此,莫阿姨做家务也非常地主动积极。
所以这两人就放下了心,没经过多长时间的相处,就完全地信任了莫阿姨。可是奇怪的是,莫阿姨没有来家里之前,孩子的身体非常地健康。
莫阿姨照顾了孩子一段时间之后,孩子的身体素质反而有所下降。张先生和太太初次为人父母,对孩子有许多照顾不周的地方,现在有了莫阿姨照顾,孩子的身体只会更加健康才对。
张先生就留了个心眼,他在家里装了一个摄像头,并没有告诉莫阿姨。通过这个摄像头,张先生和张太太才了解到,原来莫阿姨竟然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在这夫妻二人面前,她对待孩子有爱心、有耐心,只要夫妻俩一去上班,家里就成了莫阿姨的天下。她对孩子的哭闹丝毫不管不顾,反倒是自己躺在沙发上,吃着水果看电视。
张先生还从摄像头里看到,莫阿姨把孩子的补品全吃干净了,甚至会指使孩子收拾她吃剩下的果皮和纸屑。孩子还小,这些事情并不会做。
所以只要稍有不顺莫阿姨的意,就会大声斥责孩子。有时候孩子不小心把家里弄脏了,或者是上厕所把衣服弄脏了,都会引来莫阿姨的责怪。
蛇蝎心肠
可是打扫卫生,照顾孩子,本来就是莫阿姨的职责啊!张先生和张太太从监控摄像头里了解到这一状况,顿时感到十分地愤怒,回到家后二话不说就将莫阿姨责怪了一顿。
并且提出了要解约,莫阿姨见二人撕破了脸面,也顾不得其他了。莫阿姨摆出了一副市井无赖的嘴脸:“当时我们可是签了合同的,现在合同没有到期你们就要解约是吗?”
张先生想着合同期确实没到,再加上莫阿姨真的能做出来,去亲戚家堵着门闹的事。所以便装作原谅了莫阿姨,表面安抚了莫阿姨,心里打算等合同期到了立马就辞了她。
而莫阿姨好像猜到了张先生和张太太的打算,所以她的心里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她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虽然吃了点东西,但是并没有虐待孩子。
如今,莫阿姨知道了张先生在家里装摄像头,心里更觉得这是对她的不信任。于是一个报复的念头,就在她的心里产生了。
某天,她趁着张先生和张太太不在家,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两根绣花针,然后将孩子抱到了没有监控的卫生间。她不顾孩子的哭闹,狠心地将这两根针扎入了孩子的屁股。
而张先生下班后,很快就发现了孩子的异常,拉下孩子的裤子一看,屁股上有两个红点。张先生也不敢大意,带孩子去了医院。
孩子做完CT,很快X光片就出来了,根据结果显示,孩子的屁股上有两根针。并且这个位置比较刁钻,不是很好取出来。
目前的情况是比较危急的,这两根针要尽快取出来,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于是,张先生果断选择了手术,万幸的是,这两根针顺利地被取出来了。
虽然张先生没有证据能证明这是莫阿姨所为,但是结合她之前的所作所为,真的非常让人怀疑。于是,张先生果断地报警了,警方也迅速地将孟阿姨逮捕归案。
面对警方的询问,莫阿姨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原来,莫阿姨心生不满是因为她在买菜时,听到了别家的保姆工资比自己的高。她觉得张先生克扣自己的工资就算了,居然还敢提解约!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莫阿姨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罪,而且孩子何其无辜!法院方表示,不会放任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所以将会对莫阿姨进行重判!
莫阿姨此时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后悔,提出要赔偿两万块钱,但是这件事情无论发生在任何一个家长身上,都难以谅解。最终,莫阿姨还是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莫阿姨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莫阿姨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她就是蓄意报复,故意将这两根针扎入孩子的身体里。
其次,她知道这两根针扎入孩子的身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种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最后,她的行为对孩子的身体确实造成了损伤,所以这已经能够认定莫阿姨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当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平台规则,只有当您跟我有更多互动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铁粉。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可以点个“关注”,成为铁粉后能第一时间收到文章推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