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男子出售女童写真牟利

据警民直通车-徐汇站 通报:5月27日网上反映,有人在网上出售所谓的女童写真照片,警方即开展调查。

经查,陈某某(男,27岁)利用其开设的摄影服务公司为儿童摄影之便,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贩卖牟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海警方高度重视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对侵犯少年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开展打击惩处。

【冯律评说】

1.目前尚不知道陈某某贩卖的女童写真是否够得着“淫秽”的标准。倘若贩卖的女童写真够得着“淫秽”的标准,那么该摄影师涉嫌触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但是,本案的关键,就是女童写真是否达到了“淫秽”的标准。倘若是正常的写真,那么尽管出售给他人,那么很可能不构成犯罪,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如果女童写真属于正常的写真,而售卖者以淫秽言语来形容这些写真,作为“淫秽”物品售卖,我认为构成对女童人格的侮辱,涉嫌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