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1995年周女士在家中出生,父母为继续生育第三胎将其出生登记上户在亲戚名下,户籍系统中与户主关系显示为父女关系。现周女士想以投靠的方式将户口迁回生父母名下,但因不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户籍部门发现该户口是虚假户口并拒绝迁移。

二、【当前诉求】

保留现有户口,通过修改纠正户籍系统中的监护人信息将虚假户口转变为真实户口,并将户口迁回周女士父母名下。

三、【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粤公意字〔2020〕1号)

第五条: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虚假户口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处理的,公告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会依法注销虚假户口。

四、【处理结果】

虚假户口上的监护人信息无法直接更改,最终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周女士重新在父母名下出生登记入户。

五、【经验分享】

法律已授权可以对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民族成分、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等非主项户籍信息提出更改,但虚假户口并不是非主项信息错误形成的,而是因为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捏造事实,所以不属于可直接修改纠正的范畴。凡已定性为虚假户口的,根据文件规定必须注销,无法保留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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