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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御史流芳

编辑|御史流芳

<<——【·前言·】——>>

十户连保制的失效。十户连保制最早起源于阿尔弗雷德统治时期。

这是一个 10 人或 12 人,有时甚至是整个村庄所有人的组合彼此互为担保,以确保所有的人都不违法,并且人人都承诺。

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当交出违法人,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都应该受到罚金处罚。

不过那时加入十户联保的主要是一些地位较为低下的人举行仪式以宣誓忠于国王,誓言既不实施盗贼行为亦不对盗贼行为放任不管。

每个村里都有内在的动力确保每个人都加入十户,因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而违法者又不在十户体系之内,则整个村庄就要受到处罚。

十户的职责是照看地方的日常事务:发布通缉告示并逮捕罪犯:监管被缉拿归案者以保证人身份确保其成员出席法庭接受指控:补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十户联保制作为一种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的警卫制度,其成员彼此相互监督保证各自行为端正。

如有一个违法其他人有责任保证其在开庭的日子出席法庭接受审判,对当时的社会治安还是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可是到了斯蒂芬执政时期的动乱时代,社会一片混乱,人口流动频繁,这一制度衰落了。

  1. 民团制的过时。源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民团是一支以防御为主的地方民间军事力量,基于当时每个自由人都有保卫国家的义务,由郡守从本地自由人中召集组成,主要用于维护郡内社会秩序。

但有重大战事时也随军出征,他们根据其财产自己负责自己的武器装备,没有报酬。

因此就像伯尔曼指出的:“与此相类似,盎格鲁-撒克逊国王们依靠的是普遍征兵制 (fyrd),用于应付共同危急情况的后备军。” 诺曼征服后仍沿袭旧制。

在遇到战事时,国王可以向全国发布命令,由各地征集兵员,无战事时则立即解散

威廉一世平定沃彻斯特等地贵族叛乱,民团发挥了重要作用。威廉二世时贵族反叛时有发生,政局动荡不安也是大量依靠民团进行镇压。

<<——【·传统维护治安手段·】——>>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他希望使王国恢复到他外祖父时代的那种状态。他把亨利一世执政时代称为和平、公正和有法可循的时代。

更有甚者,他把社会安宁和王权强大与外祖父的伟业联系起来。他在加冕誓言中承诺保护教会和臣民、禁止任何形式的劫掠和非法行为,重申保护王权,强化传统维护治安的方法。

1181通过《武器条令》,规定所有民兵,上至贵族下至普通自由人,都必须自备一套与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相称的武器装备,以供必要时从军使用。

凡骑士等级或年收入 16 马克以上者,必须备一整套骑士装备,包括一副锁子甲、一顶铁盔、一支矛、一支盾:地位低于骑士的人,标准相应降低:

最低层的普通自由民与市民必须准备一套紧身衣、一项铁盔、一支铁矛。

1285 年爱德华一世颁布《温契斯特法》又重由了这一原则。民团成为国王维护其安宁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作战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民团逐渐难以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1. 骑士领有制的瓦解。中世纪英国早期的君主身兼英国国王和封建领主的双重政治地位和身份。因而既具有公权利又具有私权利,而且其私权利表现得更为充分。

国王威廉一世作为英格兰最大的封建领主,建立了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建骑士军役制

国王以分封的方式把土地分给贵族(其前身为塞特),接受国王土地分封的总封臣。

根据封建义务必须向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服军役贵族向国王提供骑士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每块骑士领(约年收入为 20 英镑的土地)向国王提供 1名骑士,一般估算为大约 5000 人,但也有的认为约 7000人。

服役期限为 40 天,如果超过 40 天则一切费用由国王负担。为保证履行军役总封臣将封地的一部分分成若干块分封给骑士,让他们直接组成军队待召;

对他们来说,服役既是以军功来提高身份与地位的捷径,也是分享战利品并掠夺财富的良机。

从 12 世纪初起因受到土地买卖、继承、再分封、没收等因素的影响,骑士领有制面临衰落,国王不再刻板地要求一些贵族封臣提供数目与封地相当的骑士。

而是通过协定,贵族封臣向王室提供一定的报酬,王室用它征召骑士、士兵贵族们如法炮制。

同样用协议获款的办法征集军队,到 14、15 世纪这种做法就比较流行。封建关系的变化导致了骑士制的衰落

同时军事技术的潜在作用也是一个因素之一,如长弓射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英军的战斗力,在大弓未在欧洲普及时,在英法百年战争中发挥了很好的效能,但弓箭手是职业军人。

后来火药的出现,并迅速成为各民族的共同财产,新武器使敌我双方的作战距离拉得更远在爆炸声与硝烟中,传统的封建军事制度和作战技术奏起了无奈的悲歌,骑士制到了穷途末路,骑士领有制瓦解。

国王便向臣民们征收盾牌钱,然后雇人服军役,于是雇佣军逐渐成为国王征集军队维护安宁的另一种方式。

雇佣军较骑士的优点就在于他们没有服役期限的限制,弊端则在于他们主要是些土匪、亡命之徒、流氓等。

只是为钱而卖命,谈不上对国王和国家的忠诚,而且往往不守纪律,出征时多有烧杀、抢劫之事发生,这样一来王国的国内外安宁都存在一些隐患。

<<——【·天灾人祸的交织·】——>>

  1. 郡守的不力与腐败。在地方,国王的统治依赖于其代表伯爵与郡守的统治,伯爵由掌握郡行政大权的郡长演变而来。王国的郡约形成于 8-9 世纪,有些郡是原来王国被兼并后形成的;

有些郡是由原来部落聚居地演化而来的;还有些是人为设置的。郡政大权由郡长执掌,这些人最初多是王族成员,由国王任免,为王权主持一郡的军事、司法及其它政务,执行国王的各种政令。

随着威塞克斯王国对其它王国的统一成功和社会封建化的扩展,“一郡一长’的模式开始变化,那长的势力渐大,其职位渐趋世袭。

到长者爱德华王 (899-924年 )执政时,开始将三四个郡合归一郡长掌管。

这些统领者称为伯爵,他们取代了原来的郡长。此后,伯爵成为显赫富有的地方权威

大郡政区演变为伯爵领。伯爵地位类似于封建诸侯和地方总督,权力可以继承。

平时除代管王室领地外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征召民兵,主持地方法庭,并有权从地方法庭收益和自治市贸易税中提取三分之一。

此后伯爵减少,其中三大豪门-一威塞克斯的戈德温氏、麦西亚的里奥弗利克氏和诺斯伯里亚的西华德氏富可比国。

一家兼管数郡,是威胁中央的潜在势力。鉴于此卡纽特王时正式将英划分为四个大郡政区。

即威塞克斯、东盎格里亚、麦西亚、诺森伯里亚,自己亲掌其一,同时扩大伯爵之下王室代理人郡守的权限。

郡守原系王廷的寒微小吏,自10 世纪中期渐成为王在郡中的命官,负责一郡之军事、财政和司法等。

还兼有伯爵的财政、司法代表的身份,逐渐成为一郡最高长官。诺曼征服后沿袭了先前的郡制,郡守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理人,集地方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大权于一身。

国王政令的颁布传达、王室在郡内的财政收入和债务的征收追讨、郡法庭内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理、地方军役的征调、郡内皇家城堡、道路、桥梁的维护以及缉捕罪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都在郡守的职权范围之内。

然而,郡守手中正常的权力不能处理大规模的骚动、起义和暴动。因此,有时为了应付紧急情况会给予其指挥民兵的权力。

郡守权力的膨胀为一部分人饱私囊、贪赃枉法提供了便利。到 12 世纪时经常发生郡守假监禁而实为勒索之实的事情,郡守逐渐成为国王和人们不受欢迎的人物。

1170 年亨利二世返回英格兰时的“郡守概查”就是其例证,他从巡回审判中掌握了很多新的关于地方治理及权力滥用的详情。

加强对郡守的督察,撤换不称职的郡守。据《调查郡守令》显示,约有 20个郡守因其财政而被罢免撤换。

<<——【·结语·】——>>

地方官吏除了郡守之外,还有警官(Constable)、验尸官(Coroner)(又名督察官)、没收吏( Escheator)等职务协助郡守管理地方事务

此外为了处理一些特殊的专门王室事务,国王还向地方派遣了一些特殊的官吏。

如王室所有森林的看护者、王室城堡的守堡人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国王向地方派遣了更多的管理人员,协助牵制郡守。

可是随着治安体制的陈旧、灾难战争的发生地方事务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1. 战争和黑死病的流行。爱德华三世为了进行百年战争,继续需要金钱对于英法两国,这次战争的直接结果是灾难性的,两国都耗费了无数的生命和金钱,地方遭到不断的踩,长期战争的消耗日益显见。

同时克雷西之战以后两年(1348 年),黑死病的流行,扰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犯罪率明显高于往常。

些村镇庄园经历了黑死病洗劫,人口锐减,死者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有的地区甚至整个村庄都受到传染而死光;

百业凋敝,农业陷于完全瓦解的地步,田地无人下种和收割,成了强人无赖的出没场所;

各地治安管理松弛,退伍士兵和无业游民四处游荡,谋财害命;普通百姓接受官方建议,外出时携带兵刃护身,某些官吏面对死神的造访,心头有了世界末日的感觉,抓紧受贿勒索。

在人口锐减的情况下,国王为了维持宫廷开支和支付雇佣官兵的薪俸,多次召开议会,要求征收高额赋税

<<——【·参考文献·】——>>

1. Nolan Michael , Reports of Cases Relating to the Duty and Office of aJustice of Peace, London , 1793 , Source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Law Library.(电子版)

2.Pat Carlen, Magistrates’Justice ( Law in Society Series ) ,Roberston, 1976.

3.Pollock & Maitland ,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Before the Time ofEdward I, Second Edition, Vol. 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