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张某拿着500张百元面值的美钞到银行兑换人民币,但银行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这是假钞,不仅所有的编号都一样,上面还印着英文的“仅供娱乐”。银行报案后,张某称自己在养老院工作,是在养老院的一个快递盒里捡的。经鉴定,这些假币属于道具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吗?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假币,还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的行为。使用假币既可以通过外表合法的方式,比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通过非法的方式,比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由于使用假币罪侵害的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这里的假币,必须达到外观上足以让人以为是真币的程度。如果一眼就能看出不是真的,那么假币就完全没有冒充真币流通的可能,也就没有侵害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行为人自然也不会成立使用假币罪。此外,使用假币是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是假币,行为人误以为是真币而使用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本案中,张某持有的“美元”所有编号都相同,且还印有英文的“仅供娱乐”,连高仿真币都算不上,只是道具币,一般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达不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可能进入流通领域,不可能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且从使用情况看,张某也不知道这些“美元”是假的,她没见过真的美元,也不认识“美元”上写的仅供娱乐的英文,也因此才敢明目张胆到银行去兑换。因此,张某也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

张某的行为虽然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但如果她捡到的这些道具币本身数额较大,那她就可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道具币是养老院去世老人家属给去世老人买的,不是张某的财物,张某将不属于自己所有和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如果道具币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那么张某是有可能成立盗窃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