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某波在百货店花费9.9元购买了一瓶香辣酱,买的时候该商品已过保质期。阙某波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支付价款的10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因此百货店应向其退还货款及赔偿1000元。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阙某波近一年来在广东省广州市提起了逾30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案情相似。阙某波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明知涉案食品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购买涉案食品就是为了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之前他已经在百货店购买过同品牌过期辣酱,之后向法院起诉,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那针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支持其获得惩罚性赔偿呢?

职业打假人购买、举报过期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形成了一种社会监督,有利于督促商家加大对过期食品的清查力度,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既然购买了一次后要求惩罚性赔偿还是无法引起商家的重视,还是继续销售过期食品,那么再去买第二次、第三次,继续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这是商家没有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法院认为,在发现过期食品后,为了避免其他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阙某波应当及时通知商家,让商家将过期食品下架,但这样认定就对阙某波科处了过高的义务,对阙某波不公平。及时将过期食品进行清理,是商家的义务,不是阙某波的义务,何况阙某波也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了商家该食品已经过期,已经尽到了作为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而商家仍然没有清理,因此是商家而不是阙某波导致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商家因此也需要再次进行惩罚性赔偿,为其不及时清理的行为付出代价。

综上,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商家是一种督促和鞭策,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应当支持其获得商家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