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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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通过暴力尤其是“软暴力”实施“非法讨债”行为取得的经验,全国人大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一条“催收非法债务罪”,以继续保持 “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果

法律规定有以下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常见的可能涉嫌该罪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 利用短信、电话轰炸或恐吓进行催收;

2. 骚扰借款人通讯录中的其他联系人迫使借款人还款;

3. 泄露部分借款人隐私并威胁全部泄露已达到催收目的;

4. 当债务人的面宰杀宠物等方式“血色”催收;

5. 在借款人正常工作地或者是居住的居所,摆放花圈,播放哀乐等方式催收;

6. 在借款人的住所或者是工作单位附近贴发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催收;

7. 通过堵人、堵门、堵车等方式催收;

8. 扣押借款人手机等通讯工具;

9. 采用对借款人非法拘禁、侵入住宅、殴打等方式进行催收。

犯“催收非法债务罪”有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是不是只要通过以上行为催收债务,就会涉嫌该罪呢?

实践中,并非这样。

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双非”,即针对“非法债务”,采用了“非法手段”。非法债务通常指高利贷、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采用了以上方式催收合法的债务,则不属于本罪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犯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存在交叉、重合等界限模糊的地方。

因此要提醒债权人,即使催收合法债务也要依法进行,千万不要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讨要,否则不但钱没追回,自己反倒有可能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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