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天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

也是中国的传统节气——芒种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清远法院发布四宗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内容涵盖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方面

旨在以司法力量护航绿色发展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助推绿美清远生态建设

案例1: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蒙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蒙某携带诱鸟器、鸟套等狩猎工具,在连山县永和镇永联村委会江头村附近农田捕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缴获诱鸟录音器1个、捕鸟铁架19个、网袋1张,捕鸟门套线圈1捆、2只活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只活鸟属于秧鸡科白胸苦恶鸟,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蒙某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野生动植物均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捕猎野生动物、吃野味、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等行为均不同程度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勿因个人爱好或者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农用地的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土地用途及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经营农业、林业、生态农业观光的公司,在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用地范围之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木屋、铁架棚等设施,非法占用753㎡土地(含基本农田609㎡),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遂对某公司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136200元罚款。某公司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涉案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占地建设木屋、铁架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涉案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镇政府的处罚行为,体现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惩处的信念和决心,有效引导承包人依法开发利用土地,对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合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产业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绿美清远建设具有意义。

案例3: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吴某、罗某、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

【基本案情】

吴某纠集罗某等人长期在广东省佛冈县等矿场大肆进行无证、超量、超范围开采瓷砂。为在瓷砂矿开采领域形成强大势力,长期实施强制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在当地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1年,吴某、罗某及黄某(所涉刑事案件另案处理)为运输瓷砂矿便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一条汤塘镇黄竹田矿山至旧庙地的道路。经鉴定,该道路占用林地面积55.14亩,被占用的林地的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以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七十八万元;对罗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同时,佛冈县汤塘镇黄竹田矿山至旧庙地路段占用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期间损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由吴某、罗某、黄某按各自责任赔偿且三人对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往往还涉及非法采矿等其他犯罪行为,甚至含有涉黑涉恶因素,社会影响恶劣,打击治理难度较大。本案通过对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惩处,严厉打击了土地资源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彻底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以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弥补刑事打击威慑性对于法益修复的不足,呈现出对生态环境犯罪进行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双重结合的裁判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个案审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担当。

案例4:深挖保护伞,全链条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团伙

——巫某等人污染环境、行贿,邓某等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巫某与罗某、肖某、梁某等8人共谋利用清远市清城区某石场复绿工程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牟利。2019年8月,某石场开始大量接收夹杂部分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回填,后因附近村民阻止而停工。为尽快复工,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罗某、巫某、梁某先后向时任当地党委书记邓某、党委副书记、镇长林某行贿。邓某、林某在收受贿赂后,违规擅自通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调该回填复绿项目,后巫某等人继续接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回填。至2020年8月,巫某等人共接收垃圾约2万车、60万吨,收取违法所得20141650元。经鉴定,清城区某石场填埋的垃圾属污染物、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2473795.6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罗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至三十五万不等,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罗某、巫某、梁某等3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邓某、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上述涉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矿山复绿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打击的主基调,保持“全链条式打击”的高压态势,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坚决做到不枉不纵,切实以精准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刑事责任守护好清远地区生态安全,体现人民法院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态度和决心。

通讯员:张咪咪 廖欣欣 陈文璨 冯灼英

编辑: 阳楠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每个赞和在看,都是对我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