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北京三中院召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总结2021年至2023年间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并精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名称:叶某与秦某、李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核心规则】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2018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对郭某给付叶某18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获清偿,叶某以甲公司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将秦某、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秦某、李某、张某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03年6月4日,甲公司A账户收到1000万元,其中秦某出资700万元、李某出资150万元、张某出资150万元。验资报告载明股东均已实际出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
6月9日,甲公司A账户向B账户转账1000.1万元,手续中有秦某签字;6月10日,甲公司B账户对外转款13笔,转出款项共计1000万元。
【生效裁判】
秦某、李某、张某作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于2003年6月4日向甲公司验资专用账户支付出资,同年6月9日,三人的出资被转入甲公司其他账户,截至次日,上述款项分13笔转入其他主体账户,甲公司及秦某、李某、张某未就上述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秦某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张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股东验资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是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常见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均须承担责任。
就公司内部而言,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公司外部而言,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首先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发起人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发生抽逃出资时,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抽逃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公司和股东都有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和股东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监督,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操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决策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并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抽逃出资行为,避免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
注册资本金,是企业信用的基石,是市场竞争的筹码。同时也反映了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定制合理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计划变得尤为重要。人和家族办公室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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