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21年9月10日,某公司在采石场环境恢复工程项目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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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该公司将事发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质量员不在岗,无人对脚手架构件材料进场过程和质量进行检验,导致构件材料质量不合格;该公司与作为监理单位的某设计院未在检查、验收节点对脚手架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未及时发现脚手架明显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搭设至一定高度后,上方质量增大,受力变化,变形失稳,进而膨胀钩受力变形,拉结绳脱钩,最终造成脚手架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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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施工单位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某设计院及其工程总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和监理单位某设计院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处以125万元和1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6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事故罚款。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公司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使用不符合施工方案的脚手架构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同时,监理单位某设计院未对脚手架搭设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