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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不能立刻分割处置,理论上先处于全体继承人的共有状态,直到对遗产进行分割为止。那这种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同呢?

通说认为应属于共同共有,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到这里似乎就盖棺定论了,但是问题在于,这个规定并没有考虑全体继承人的意思,如果全体继承人有其他意思的话,是否应该被认可呢?上述规定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关于这点,可以先看《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该规定可知,全体共有人是有权对共有的财产(自然包括遗产)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可。也就是说,上述会议纪要规定的“共同共有”,应该只是一种推定结果,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或者死亡前,全体继承人有约定遗产为按份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的,这种约定应优先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对于是否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推定为按份共有,因为全体继承人具有家庭关系,属于规定的“除外情形”,即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释义中,认可了遗产未分割前的共有关系,并解释到“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当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此时不形成共有,各继承人对分割的遗产成立单独的所有权”。

综上,未分割遗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共有,应先考察全体继承人的意思,全体继承人另有明确约定的,应先从其约定,否则再认定。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希望本文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