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阅读提示: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在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时,执行法院能否依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只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此外,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海南一中院作出(2000)海南⺠初第5号⺠事判决,判令海南某集团公司返还海南某房地产公司3800324.20元。海南一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作出(2017)琼96执恢56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海南某集团公司通过其持有股权的某实业公司向海南某汽⻋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案涉⻋辆。

二、该⻋辆由案外人郑某某负责保管,于2017年10月因严重损毁后被送往海口某修理厂进行维修。海南一中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涉⻋辆扣押并实际控制。后海南一中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海南高院出具的《关于扣押⻋辆的情况说明》写到:“从扣押过程来看,⻋辆外观完整,内饰完好,零部件可以运转,⻋辆可以正常使用。”

三、后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以案涉⻋辆在郑某某的实际控制和保管下发生严重毁损,郑某某具有明显毁损案涉⻋辆的故意等为由,申请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并由其承担案涉⻋辆毁损的赔偿责任。

四、2018年12月21日,海南一中院作出(2018)琼96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一、追加郑某某为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郑某某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赔偿2906888元的义务。

五、后郑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认为,郑某某均不符合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遂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琼执复27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南一中院(2018)琼96执异288号执行裁定。

六、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海南一中院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为依据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但从该条规定内容来看,只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海南高院认定郑某某不符合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并裁定撤销海南一中院关于裁定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内容,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最高人⺠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第二十条 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争议焦点是海南一中院将郑某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赔偿2906888元的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关于将郑某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确定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为依据。本案中,海南一中院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2020年修正前,条文顺序为第44条)为依据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但从该条规定内容来看,只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且前者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司法解释,应以后者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故海南高院认定郑某某不符合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并裁定撤销海南一中院关于裁定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内容,并无不当。

(二)关于责令郑某某向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赔偿2906888元的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一直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受损后也一直在修理厂维修,且海南一中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涉车辆实际扣押,根据海南一中院出具的《关于扣押车辆的情况说明》,该车辆扣押时已经维修完毕,达到了外观完整,内饰完好,零部件可以运转,车辆可以正常使用的标准。据此,海南高院关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郑某某擅自处分了该车辆,以及海南一中院已对案涉车辆实际控制,可直接执行该车辆”一节的认定,并无不当。至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郑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案涉车辆的执行价值严重贬损,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海南高院作出的(2019)琼执复2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2

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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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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