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儿童节前,最高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225-229号)。其中“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226号),被告人陈某造成被害人童某(继女)一处残疾等级为七级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在刑附民中,针对赔偿部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童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202767.35元,没有残疾赔偿金的判项窃以为,真是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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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伤情,单就残疾赔偿金一项要多少金额

被害人童某于2020年5月中旬被全身烧烫伤损,如果按照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应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40376元/年×20年×0.46=371459.2(2020年度,辽宁省已全省统一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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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两金”?刑附民是否支持的争议源自哪里

“两金”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3]的“物质损失”是刑附民案件是否支持“两金”的源头。笔者这里列举两个相对比较权威的书,即《理解与适用》(2015版)、《理解与适用》(2021版),对于是否支持“两金”的态度有明显的区别

《理解与适用》(2015版)[1]不仅支持“两金”: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将“两金”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至于赔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赔(P492);还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即使法院判赔被告人无法执行,国家对此也负有救助义务(P495)。

《理解与适用》(2021版)[2]的态度: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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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对于《刑诉法解释》[7]已有规定应支持的,倒是没有争议,即交通肇事的赔偿,以及调解、和解不受限制

公婆都有理?谁更有理,谁就更有说服力

前面提到了,刑附民是否支持“两金”,本质是如何理解“物质损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我们应当如何着手呢?回归到法律规定的本身,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背后的法理,得出一个正确、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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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金”属于物质损失,是自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开始明确了,区别于精神损害,至目前,仍没有改变。

2、《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既没有排除“两金”的适用,还在第3款特别规定了交通肇事支持“两金”赔偿,这里,对于第3款的良善理解,应当是扩大了赔偿主体(被告人+++保险公司),而非是支持“两金”赔偿的一个特例。据此,应当在其他案件中支持“两金”,否则,将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3、原则要支持“两金”,可结合个案情况调整金额。被告人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能导致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再看法条规定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原则要支持“两金”,个案可以有所区分,选择一个适当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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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良好的法治,有法可依是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两金”,应设定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也应当尽可能去支持。“以法律为准绳”,最基本就是有法律才能获得支持,没有法律规定,想获得支持是很难的。

5、“以事实为依据”“空判”(判了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本身是一个逻辑错误而得出的结论。无论是民事、刑事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需要对侵权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更不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财产情况,然而却基于未来可能“空判”否定被害人的“两金”权利,显然是本末倒置了。这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了。

6、不能因噎废食。假如认可支持了“两金”容易造成“空判”,进而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造成一系列问题,那么我们应当注意到,民事判决中,“空判”也存在。就本人这几年所感受到当事人的法治思维、起诉的意愿,显然是在增强的,民事司法的公信力并不因为“空判”而导致受到极大的损害。刑事案件,“罪刑相适应”是司法公信力基本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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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回战术,或许是目前无奈之下的一个较好选择

最后,我们回看案例中,是否应当支持“残疾赔偿金”371459.2这一项?就我个人而言,小女孩的伤情是比较严重的,烫伤到重伤二级,面部也有损伤,对于未来要恢复外在的容貌、身体皮肤等,是需要高额费用的,应当予以判决支持的。即使未来可能会“空判”,但万一被告人名下有些许的财产呢?万一能执行到至少25万元呢?

另外,如何迂回呢?那就是不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民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许,有50%概率是支持“两金”(另50%是不支持)

以上涉及的个人观点,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笔者浅见,望读者海涵。本案相关缩略词汇详见末尾的“参考资料、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简称”。

参考资料、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简称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 主编,2015年11月第1版(2017年6月第4次印刷),人民法院出版社,本文简称“《理解与适用》(2015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李少平 主编,杨万明 副主编,《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 编著,2021年3月第1版(2021年3月第2版印刷),人民法院出版社,本文简称“《理解与适用》(2021版)”

[3]《刑事诉讼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刑附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1日起废止,本文简称《刑诉法解释-2013》。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简称《刑诉法解释-2021》。

[7]《刑诉法解释-2013》第155条、《刑诉法解释-2021》第192条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