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而该修正案发布、生效时间均在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之后,不具有溯及力。

案例索引

(2019)赣048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0日,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启维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公司设立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卫荣,股东为张卫荣、陶某2、郑某、何兰芳四人。事实上公司的设立、注册登记以及日常经营管理都由张卫荣一人具体负责,陶某2、郑某、何兰芳三人虽为公司股东,但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的决策管理。2010年8月26日该公司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8800万元,实收资本6300万元,股东增加卢某,卢某付了150万元给张卫荣个人作为出资。同年11月18日,江西启维公司被转让给顾三官等人,公司名称遂变更为江西欧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诺公司")。

2009年7月17日,在原审被告人张卫荣的授意下,江西启维公司向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佳维五金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蠡口佳维经营部")预付400万元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同月,该经营部通过苏州启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启维公司")向江西启维公司交付六台旧加工设备。2010年8月左右,原审被告人张卫荣持六份收款单位为蠡口佳维经营部的面值401.4万元(含设备运费1.4万元)的发票至公司财务人员处冲抵此前支付给蠡口佳维经营部的400万元设备预付款。经鉴定,该六台加工设备价值36.41万元。经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核查,蠡口佳维经营部出具的编号为02195829、02195822等六张发票均无入库和领用信息。原审被告人张卫荣虚开发票金额363.59万元。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张卫荣在交易过程中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363.59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事实成立。但虚开发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而该修正案发布、生效时间均在张卫荣虚开发票行为之后,对张卫荣的虚开发票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故张卫荣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以虚开发票罪对张卫荣定罪并判处刑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5)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卫荣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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