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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