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块工资46个群,休息时间被微信等社交工具侵蚀,这就是当今打工者的真实写照。

微信开会、布置任务、工作进度等等,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概念正不断模糊,私人空间和工作空间混同。

今年的“两高”报告中首次出现“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

什么是隐形加班?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形成了周期性、固定性特点时,应当被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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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经“加班审批”≠不认定为加班

实践中,“加班审批制”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常提出的抗辩意见。

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即使在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即便没有审批程序,也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分为“制度性加班”和“指令性加班”。

“制度性加班”即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本身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指令性加班”即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明确通知劳动者加班。

案例1:周五下班后开部门总结会支付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网络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大约1小时

后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时加班,并非自己主动发起。

公司虽以“加班审批制”抗辩,但不能否认张某加班系应公司安排这一事实。张某系经公司安排提供延时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案例2:周末“碎片式”办公支付加班工资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任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内容为财经类快讯的撰写及软件后台维护,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

根据某科技公司要求,李某任职期间需要利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家完成信息撰写和后台推送工作,公司以周末50元/天,节假日100元/天的标准支付李某补贴。

李某离职后,认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全天都属于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信息撰写和后台推送工作所需时间并不多,且已支付相应补贴,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0000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为标准工时制员工,根据某科技公司的要求利用在家休息时间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

从形式上看,符合“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相关规定;从时间上看,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休息日(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时间认定,仲裁委依据查明的加班事实,结合双方认可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量,酌情认定李某每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1小时。

故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以8000元为计算基数,酌情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1小时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差额3500元。

02 周末“值班”应认定为“加班”

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

只要劳动者在值班期间的工作性质、内容、时间及劳动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就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用人单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

【基本案情】

韩某为幼儿园教师,平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基于家长的需要,幼儿园每周末会安排一名教师上岗,统一照顾合成一班的幼儿。2023年1月韩某离职,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虽然安排韩某周末“值班”,但韩某在值班期间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劳动强度均与正常工作期间并无区别,故依法认定韩某存在休息日加班,判令幼儿园向韩某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