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水平,全市深入开展深化提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公布江阴市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4月11日,江阴市徐霞客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安达绒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有相应管理记录。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2日,江阴市澄江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信泰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其厂区内7家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协调解决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安全提醒

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