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太仓律师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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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尚武村的村民孙武常年在外地打工,积攒了一笔收入。最近几年,政策号召返乡务农,发展乡村经济,搞好乡村建设,建造美丽乡村。孙武就想回到农村老家进行水产养殖。由于没有合适的地方,孙武就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建鱼塘。刚开始动工,尚武村村委会就听到了消息,立即进行阻止,要求孙武恢复原状。孙武认为自己合法占有宅基地,想干什么都可以。请问,孙武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鱼塘吗?农村的村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
以案普法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孙武的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不能改变用途建设鱼塘,否则,尚武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其宅基地。
那么,孙武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呢?根据《民法典》第36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孙武依照规定只能占有和使用自己的宅基地,不能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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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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