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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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报警后,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你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72条之规定可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对同一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有一次复核机会。但是现实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果大部分是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就导致虽然经过复核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而且对该复核决定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这时当事人如何对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救济呢?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案发生或者使错案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保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的公信力,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服,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03条的规定提起执法监督程序。
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均不能反映事故的客观实际,只要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是错误的,就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进行反映,而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就有义务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对查实的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或者错误的决定进行督查和处理,从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复核结论》得到及时纠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对因错误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03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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