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是丰台区某村村民,自家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内,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签协议。2023年时,房屋被强制拆除。
案件进展
律师认为,应当向街道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强拆房屋的主体。街道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街道作出的信息答复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答复。
街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是可以不予公开,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街道重新作出答复,答复依旧不予公开。
区政府复议决定
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街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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