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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份陈某某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太平村房屋在未签署协议情况下被强制拆除。2020年1月份左右,陈某某知晓其房屋被拆除,但无人告知申请人该房屋因何事、被何机关/单位拆除。

2023年11月29日陈某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非法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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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案涉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如案涉行为是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事实及法定权利?

(2)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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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协议书》《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陈某某房屋被拆除系街道办委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事实行政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案涉行为系被申请人街道办做出的行政行为。

因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相关事实及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以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因未被告知,而不知晓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行为,亦不知晓相关权利,其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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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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