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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2024年6月14日到期失效。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为保障政策延续性,结合最新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修订了《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一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方式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退出条件;三是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条件、申请方式以及配租的具体要求;四是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使用要求以及承租人的具体使用退出要求;五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人的责任;六是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改造类房屋来源、调整运营期限、压减公示期、新增租金拖欠处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等。

一图读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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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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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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