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倒第738号)
裁判摘要: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对证据存疑的案件的审查
1.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基础
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证据审查的首要工作。实践中,对于一些证据存疑的案件,往往会先从具体问题入手进行审查。
比如,纠结于犯罪动机是否合理、是否有他人参与作案等事实证据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全部证据特别是定案证据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整体的证明力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综合审查。
对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首先审查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该链条是否完整、合理、有逻辑性,从整体上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对犯罪动机合理性、他人参与作案可能性等“干扰性”情节进行审查,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辅助手段
实践中,在审查一些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时,往往会过多关注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把动机是否符合情理作为认定供述客观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作案动机是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隐瞒,很难对其犯罪动机进行准确认定。
因此,在有些案件中查不清犯罪动机是正常的,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
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我们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合理依据。
犯罪动机、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等类似情节,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如果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这些情节的干扰作用自然消失。
(二)对无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的把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定案证据质和量的总体要求。
“确实"是质的要求,包括查证属实、与待证事实客观联系、与证明对象范围一致及证明力强等。
“充分"是量的要求,首先要求能够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均已依法收集,其次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最后要求所有证据的总和足以使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第一,有罪判决必须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第二,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第三,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形成封闭锁链并排除相互的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指控人(公诉机关、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简言之,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换言之,对于无罪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无罪事实存在,足以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一周进、徐西、徐万祥:《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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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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