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贪污。且行为人身为五里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职务侵占,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也调整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行为人行为不符合“数额较大”,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2018)冀0582刑初20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至2008年底,被告人韩喜文担任五里碑村委会主任。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16年底,韩喜文担任沙河市柴某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6年4月26日,韩喜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2年初,被告人韩喜文为村民陈某办理了农村低保并持有低保存折。后韩喜文明知陈某户口迁出五里碑村,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仍多次冒领低保金2480元。2015年6月12日,因该贪污行为,韩喜文被沙河纪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韩喜文已将2480元交到沙河纪检。

五里碑村民高牛全系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国家发放的生活补贴。被告人韩喜文持有高牛全领取生活补贴的银行卡。2013年4月,高牛全去世。被告人韩喜文明知高牛全去世后生活补贴应停止发放,但仍持高牛全银行卡领取了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生活补贴款5069.52元。2015年12月初,韩喜文将该款交给高牛全三子高某1。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喜文协助政府办理五里碑村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发放过程中,韩喜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王某3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120元。

2014年10月29日,韩喜文以本村小学校园路面硬化需要补贴为由,从柴某学区领取现金5000元占为己有。

2010年7月24日,五里碑村村委会以2600元购买了一台格力牌26型空调,韩喜文将该空调安装到自家使用,将家中一台旧格力牌KFR-32GW/K型空调安装到村委会。经鉴定,韩喜文家的格力牌KFR-32GW/K型空调价值700元,韩喜文侵占集体19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韩喜文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韩喜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贪污。被告人韩喜文身为五里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对于被告人韩喜文辩护人提出的韩喜文受村民委托代为领取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款、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是履行村干部的职务行为,涉及款项不属于公共财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与行为时刑法——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的处刑规定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的处刑规定较轻,现行司法解释也调整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评价韩喜文的贪污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被告人韩喜文贪污9669.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也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韩喜文的贪污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喜文无罪。

二、被告人韩喜文贪污王计军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2120元,退还王计军;被告人韩喜文贪污高牛全的党员补贴款人民币5069.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韩喜文贪污陈转苏的低保款人民币2480元,予以没收,由沙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被告人韩喜文职务侵占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退还沙河市柴关乡五里碑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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