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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崇明区贯彻落实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工作方案》要求,崇明区司法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为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政执法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经多人初选及专家联合评选,前期我局已公布第一批本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现公布本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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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房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

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案

【基本案情】

区城管执法局经现场检查了解,某房产经纪机构根据房屋产权人亲属口头委托,未经房屋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未编制涉案房源房屋状况说明书,擅自对外发布涉案房源。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规行为: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某房产经纪机构却和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涉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处理结果】

针对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某房产经纪机构处以罚款,并记录信用档案;对本案中的从业人员肖某某处以罚款,并记录信用档案。

【执法示范点】

一是全面取证,发现案中案。本案调查取证困难,一方面,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买家身处异地,固定证据难;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电话引客上门沟通的方式发布房源信息,查获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多个询问笔录、门店监控视频、经纪人与买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互相印证,认定某房产经纪机构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还在本案中查获涉案房屋属于禁止交易的房屋,进而认定该案当事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是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经验借鉴。规范的房地产经纪行为才能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对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合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同时,案件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调查取证的方式、案件办结的经验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经验。

02

某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

本案来源于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核查清单,经区规划资源局立案调查发现:2018年4月起,某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海市崇明区某镇集体土地1804.57平方米建造房屋及场地等设施。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执法示范点】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取证。针对涉及的违法用地,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走访村委会了解情况、查阅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及土地案件现场测绘报告书,并采取影像分析、实地查勘等多角度收集案件证据,确保办案的可靠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二是以法律为准绳,严谨执法。本案办理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版)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前,本着“从旧原则”,执法机关仍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相关法条。执法过程中尊重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组织开展论证研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理解、接受该处罚决定。

03

某机构违规提供护理服务案

【基本案情】

区医保局获悉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发现,某机构护理员王某私自为郭某(非长护险服务对象)提供长护险服务,每月结算由郭某提供医保卡,交由王某代为拉卡结算。涉案某机构作为医保定点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未及时发现机构内部员工违规提供护理服务行为,并及时落实改正。认定某机构存在未按照长护险相关服务内容及规范违规提供护理服务的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同时参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标准,执法机关责令涉案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回违规医保基金,并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获悉案件线索后,执法机关及时立案启动调查程序。开展现场调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固定证据链条,确保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二是依法依规查处,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就违规金额认定及法律适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合议讨论、征询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确保程序正当,处罚合理。

三是强化机构自律意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性。该案的办理表明了执法机关对长护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有助于强化机构内部自律管理,提升维护基金安全的法治意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达到“警示一片、规范全行业”的作用。

04

某木业公司在重要保护区内

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基本案情】

区生态环境局获悉线索后,迅速锁定违法事实和涉事单位。经查,某木业公司擅自利用重要保护区内闲置的仓库从事废树枝粉碎作业,露天设置粉碎设备1台,堆放有大量废树枝和木屑,产生的粉尘无组织逸散,对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

【执法示范点】

一是严格执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库的重要生态屏障,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会对水库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执法机关注重隐患消除,多方面采取措施,倒逼企业落实两断三清,确保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依法变更被执行人,维护公共利益。本案某木业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按时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私自注销了营业执照,企图逃避处罚。执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集该公司注销证据后,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后,向该公司股东送达了执行文书,并予以强制执行。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保护了公共利益。

局综合协调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