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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24〕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岳州路,南至高阳路、物华路,西至弄地,北至弄地。(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4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关键词:虹口区 143 街坊、上海动迁、上海征收、上海拆迁、评估均价、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