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一、问题的提起

2024年6月16日上午,北京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余琦与丈夫违法停车,引发后车不满,后车实际交涉时,余琦说“懂什么是使馆车辆吗?懂吗?懂什么叫外交豁免权吗?”引发网络关注和热议。6月19日,@平安北京 发布警方通报称,已依法对余琦夫妇作出了罚款处罚,并对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规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余琦的口中说出了两个外交法律术语,使馆车辆和外交豁免权,那么,余琦有外交豁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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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车辆及其特殊待遇

(一)外交车辆及其用途

余琦口中的使馆车辆,严格来讲应该叫外交车辆。我国外交部制定有专门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对外交车辆作出了定义。

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外交车辆分为使馆公用车辆和个人自用车辆。

那么,余琦名下可以登记个人自用外交车辆吗?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国际组织和所属国际职员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参照适用本办法。对在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国际组织中任职的中国籍人员的自用车辆,不核发外交车辆号牌。

也就是说余琦所在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可以有外交公用车辆,用于该组织公务活动,余琦在参加该组织的公务活动时可以乘坐,但不能用于私人活动。新闻报道没有报道余琦乘坐的外交车辆是否用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公务活动,但一同乘坐的乘客是其老公,而且还携带了一只宠物狗。从这里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出其属于私人行程。依据一般的公务用车规范,余琦属于违规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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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车辆的驾驶人

外交车辆不是具有中国的驾驶证就可以驾驶,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为使馆人员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其他持外交车辆准驾证的驾驶人。

使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驾驶外交车辆应当持外交部颁发的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使馆可为必要的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申办外交车辆准驾证,外交部负责审批、核发、延期或者吊销。

(三)外交车辆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保障使馆、使馆人员及其外交车辆相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

有关主管部门确保使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对于外交车辆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但是,外交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时,可依法适用以下措施:1、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2、调查、询问驾驶人。3、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计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5、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因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外交车辆应当接受相应的检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外交车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发生交通违法时,交通执法部门有权利依法外交车辆的驾驶人进行询问、查验、检验等措施,并依法采取吊销驾驶证的措施,对车辆有权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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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琦享有外交豁免吗?

(一)什么是外交豁免权

我国涉及豁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前者就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规定,后者就我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定。

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当中。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二)国际组织外交豁免权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主要是对主权国家即外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对国际组织的规定仅仅涉及了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条例规定,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对其他国际组织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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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余琦的外交豁免权

余琦所在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那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如何确定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要按照从成立该组织的国家公约来找答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1.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境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应由本组织和总部所在地国订立的特定协定加以确定。2.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每一成员国境内应享有为行使本组织或与本组织职能有关的职能所必要的特权与豁免。除非另有协议,此等特权与豁免应与各该成员国给予类似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相关人员相同。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总部设在中国,依据该规定,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及职员、专家的外交特权及豁免需要通过我国与该组织的协定来确定。

2009年我国与该组织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东道国协定》,该协定确定,该组织所有职员在东道国境内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豁免与便利:(一)执行公务时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行为免于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但下列情况除外:1、因其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2、因其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诉讼。(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报酬免于纳税;(三)在东道国境内自由持有或保留外汇、外汇帐户、动产,在终止与组织的雇用关系后,按照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东道国带出其合法收入;(四)在初次就职到任后6个月内,有权免税进境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包括免税进口一辆机动车,并按照东道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该协议确定,秘书长及其家庭成员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还享有依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特权和豁免。秘书长如为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则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权与豁免。

协定确定常驻代表及职员(包括秘书长)如为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在东道国境内不享受本协定赋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不能免除任何种类的国民服务义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的所有行为和口头或书面言论享受法律程序豁免,包括被要求作目击证人和(或)出示证据的豁免。

根据以上协定的规定,虽然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常驻代表和职员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但因余琦是中国公民,虽然担任秘书长,但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权与豁免,在东道国境内不享受该赋予的其他特权、豁免和便利,不能免除任何种类的国民服务义务。

综上,余琦虽然是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但该组织总部设立在中国,余琦作为东道国中国的公民,只有在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权与豁免,其并不能登记自用的外交车辆,是否具有驾驶外交车辆的资格也尚存疑问,她只有在公务活动中有乘坐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用外交车辆的权利。虽然有关部门对于外交车辆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但余琦及亲属在私人行程中不享有任何外交特权与豁免。

冯湃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