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来了!“南昌公职人员不交停车费,开车强行闯关,物业人阻拦被顶行。”针对这起事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南昌信访局6月19日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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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还原

6月16日,一段标题为:“某市信访局公职人员吴某常年不交停车费,物业人员阻拦遭到吴某开车撞击、拖拽三公里之多。”的视频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网友关注。

视频中,一辆白色的小型客车顶着两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缓步前行,两男子扒在引擎盖上,一边稳定身子,一边怒声斥责司机,乘坐于后排座上的一名女子也摇下车窗回怼。见状,其中一名男子跳下引擎盖来到后座,试图打开车门。就在这时,司机突然加速,顶着另一名还坐在引擎盖上的男子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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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身份曝光

经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核实,顶人的驾驶员吴某为南昌信访局在职人员。当时就是他驾驶着车辆,坐在后座与两名物业人员争执的女子则是他的妻子。

据吴某的描述,当时他车开得很慢,他一直呼喊,要求对方下来,但被拒绝了。两人就这么扛上了,直到大约行驶了数百米之后,坐在引擎盖上的物业人员这才从车上跳下来,并朝他后座的车门上狠踹了一脚,凹印至今还在...

视频曝光后,吴某行为引发了网友们的口诛笔伐,声讨之音一浪高过一浪。出于舆论的压力,吴某只好前往物业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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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隐情

然而,此事并非大家从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而是另有隐情,过错方并不全在吴某,怎么回事呢?

记者从该小区届业主委员会处了解到,原来该物业公司与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多年前就到期了,由于对这家物业的服务不满,业主委员会要求该公司退出管理,想另寻找其它物业公司合作。结果他们赖着不走,双方为此甚至还闹上法庭,但也没弄出个结果,几年来就这么僵持着。

今年5月2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该物业公司发了《物业交接、退场通知函》,要求该物业停止非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停车费等”,同时告知小区的全体业主,依法无需向该公司支付物业费、停车费。

收到通知函后,该物业不但不退场,反而开始对未交费的业主强行收费,甚至组团拦车收费,不交钱就站在车前不让走。事发当天,吴某也正是因为看到通知函后才拒绝交费的,不料对方一直胡搅蛮缠,吴某冲动之下才顶人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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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报

6月19日,“南昌信访”发南昌情况通报:据初步了解,此事发生在6月15日,现当事人吴某已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道歉并达成和解。针对吴某的不当行为,南昌市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下一步,将依据调查结果严肃认真处理。

尽管个人也不认可吴某这种危险、冲动的处理方式,但还是觉得他挺冤的,多少也理解他的无奈。想想看也是,被已失去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人强行索费,换谁谁愿意?换你又能有什么好的处理方式呢?报警吧,最多是个批评教育,你还得搭上不少时间。不报警吧,他又赖上你,不让你走,真是左右为难...

说到这里,岔一下话题,抛开这家物业是否有权继续管理这个小区不谈,我们是否该思考一下,物业收取主业的停车费真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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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停车费真的合理吗?

大家都知道,购房后,业主就自动享有小区的“共有物权”。而共有物权是指:

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是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

开发商就是充分利用了个“

专有部分

”,把车库和车位列入其中,然后名正言顺的出售、出租给业主,物业接手后,自然而然也就顺竿爬,堂而皇之的收起费来,而业主们一个个只能吃下这个哑巴亏。

一个小区通常由住房建筑、道路、绿化、车库、车位、健身等公共设施组成。个人认为,业主购买小区住房后,就成了小区的一部分,就该有权免费使用小区里所有的公共设施,包括车库、停车位。因此,本该为公共设施的车库、停车位,就不该单独划分出来用于出售、出租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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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我说这话是有依据的,车库和停车位到底属于“

专有部分”还是属于“公用

设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划分,开发商既然可以认定它是“

专有部分”,那么业主难道就不能认定这是“公用

设施”吗?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请注意,

规定说的可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个人理解是,这里面就该包括

车库、停车位等公共设施。因此,业主有权免费使用车库、停车位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是,本该是公共资源的车库、停车位,从一开始就被开发商们纳入“

专有部分”来出售,而大部分业主又默认了

发商们的做法,并花钱够买,一个个都成了冤大头。仔细想来,是不是极为不合理,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