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医疗行业治理规定,法律明确禁止包括以下行为在内的商业贿赂:

  1. 利用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非法回扣。
  2. 借学术会议、科研合作、学术支持之名,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3. 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进行药品耗材设备回扣或“带金销售”。
  4. 在流通环节通过虚构票据、业务事项或医药推广公司设置虚拟活动等手段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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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借捐赠资助、实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实施商业贿赂。
  2. 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娱乐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

《指引》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物质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或单位,影响交易以获得竞争优势。对财物的定义扩展到包括金钱、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明确了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或通过各种费用名义进行。

此外,规定明确了在交易中可以公开支付折扣或佣金,并要求这些交易入账真实。

医药反腐力度加强

在医药反腐的背景下,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今年国家和地方已发布多项指引,如山西和河南省的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

此外,国家14部门在今年5月共同发布的文件中,要求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指引,建立完善的医药代表管理和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监管体系,严查伪造交易和虚假活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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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决策体现了对治理医疗行贿的高压态势,预计未来对医疗贿赂的惩治将进一步加强,药械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指引》进一步详细阐释了涉及商业贿赂中的“财物”、“财物给付方式”以及“其他手段”的定义。

所指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与金钱具有同等价值的物品(如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消费的各种票券),还包括其他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实物。

关于“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交付财物,以及通过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目,或通过报销费用的形式来进行财物的给付。

至于“其他手段”,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餐饮服务、有偿发表文章、提供贵重物品的免费使用权等。这些手段涵盖了除财务直接给付以外的各类非财务利益,例如向个人或单位提供无偿或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等。

这些手段也包括为个人或单位提供的价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创造了一种非直接财务性的交易影响力。这种广泛的定义确保了监管机构能够覆盖商业贿赂的多种形式,防止经营者利用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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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全面的规范,法规旨在削弱在医疗行业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交换。《指引》强调,所有这些交易都必须在经营者的正式账目中如实反映,以确保所有交易的透明度和追溯性。

最终,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一个防范和惩治商业贿赂的综合体系,旨在清除医疗行业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从而增强公众对医疗服务体系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药行业的反贪整治势在必行。例如,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药企和医疗器械企业因违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这些事件从多个地方陆续被披露。这不仅反映了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行业合规环境的严峻挑战。

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除了之前提及的山西和河南的指引外,今年3月河南省发布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层面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整治。

国家层面的政策调整也极为重要。5月,国家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了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准入标准和行为指引,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以减少行业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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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了需要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关键领域的腐败问题,清理这些领域的风险隐患。这表明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将更为严格,旨在铲除腐败的滋生土壤和条件。

根据官方表态,坚持对行贿和受贿的同步查处,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这种多方面的措施,旨在增强打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违法行贿的成本。

霍尔斯医疗管理咨询表示,医药行业的合规与整治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随着政策的持续强化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加,预计医药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环境。这对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公众对医药服务的信任度,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