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食堂员工

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

公司认为其盗窃并公开通告

员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

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此事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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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公司通过调取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的公共视频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公共视频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此行为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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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

对此,张某辩称,因自己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法院裁决:

公司侵犯员工名誉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的是吃剩下的馒头或需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公共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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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今年6月19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现代快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