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6月25日,浙江高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披露一批典型警示案例,其中两名90后被判刑。

6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因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

小伙多次下药到女性饮料中

获刑三年六个月

浙江90后小伙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与女友小雪旅游、喝喜酒时,多次将购买含有三唑仑、γ-羟基丁酸的“迷药”,偷放入小雪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呕吐、昏睡等症状。

有一次,郭某某邀请网聊结识的女孩小张和闺蜜小王到火锅店吃饭。他以取火锅调料为名支开二人,趁机将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啤酒中。

女孩小王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女孩小张将整杯啤酒喝下。很快,小张出现头晕呕吐症状,昏倒在厕所。

小王怀疑郭某某下药,立刻向警方报案,郭某某被抓获。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法官指出,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三唑仑、γ-羟基丁酸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社会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无其他特定犯罪目的。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浙江法院对出于非法目的购买、销售、制造麻精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神药品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90后女孩卖“韩国减肥药”

被追究刑责

90后女孩王某某,明知以“韩国减肥药”为名的减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从上线刘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

她通过微博、小红书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打着保健食品等幌子进行宣传、销售,从中获利20000元。

经检测,王某某持有及销售的“韩国减肥药”含有麻黄碱等管控物质。

此外,2022年11月,王某某还以牟利为目的,网购 “二甲双胍”“利尿剂呋塞米”以及白术粉、玫瑰花粉、茯苓粉等,委托他人,制作成“玫瑰咖啡片”“白术茯苓排水祛湿片”“左旋肉碱咖啡片”并通过微信销售,获利6000元。

经检测,王某某持有及销售的上述食品,含有二甲双胍等成分。

浙江丽水遂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小王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办案的法官警示:有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

如部分名为“韩国减肥药”的减肥产品中,含有麻黄碱、盐酸芬氟拉明等。“蓝胖子减肥药”含有国家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安非拉酮。

其中麻黄碱为制造冰毒的前体物,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盐酸芬氟拉明是精神药品。

记者了解到,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

案涉麻精药品种类呈扩增趋势,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仑、氯硝西泮、γ-羟基丁酸、合成大麻素等近20种。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

范某通跨省贩卖、运输毒品

已被执行死刑

2015年10月份,杨某涛、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驾车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联系被告人范某通购买10公斤甲基苯丙胺。

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并交付给王某浩、杨某涛。同年11月29日,范某通在惠东县黄埠镇,以37万元的价格将18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涛。

同日,杨某涛指使王某浩、董某营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给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营到达武汉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包,共计17977.12克。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7977.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继续实施涉毒、涉枪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对被告人范某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项某兵两年多时间涉案5起

已被执行死刑

2016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项某兵伙同项某波、被告人冯某兰从云南景洪往昆明方向运输毒品,途经8511国道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堵卡点时被民警查获,项某兵乘驾另一辆车逃离。

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0.16克。

  • 2018年11月份,经冯某兰介绍,被告人张某园以每千克15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园、冯某兰向项某兵转款15万元后,因价格等原因,该笔毒品交易未完成。

  • 2019年1月,贺某博以同样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项某兵通过快递,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至河南省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和被告人李某真取走。被告人贺某强、贺某博及李某真支付毒资30万余元,下欠15万元购毒款,以张某园此前支付给项某兵的15万元抵顶。

  • 同年2月,贺某博以13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项某兵通过快递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到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并贩卖,贺某博支付购毒款129800元。

  • 2019年1至3月,被告人宋某刚与项某兵联系以每块12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用于贩卖。3月5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700克海洛因邮递至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

  • 4月,宋某刚与田某军商议后再次联系项某兵,以每块13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4月21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2块海洛因邮寄至禹州市某快递点,田某军、席某娟驾车到快递点收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2块,共计675.3克。

项某兵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实施了5起毒品犯罪,导致毒品由毒源地向外扩散、流入社会,罪行极其严重。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运输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项某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385.46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项某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项某兵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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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叶聆

编辑:倪彦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