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关于网店商家接到匿名用户恶意差评后的维权诉讼法律问题探究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网购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进行网购后,消费者是可以对购买该商品以及商家进行评价,而评价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对此网店商家权益被 侵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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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客户私信我,说自己经营的网店遭到恶意评价,问该怎么维权?

相关案例:

史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某商贸公司注册店铺内的置物架四件,付款100.6元。网购平台商品详情页面介绍,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无痕贴安装。

史某收到商品后,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胶粘而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卖家对其退款不退货,遭到卖家拒绝。在卖家向其提供了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后,史某仍多次辱骂卖家客服,并对该订单作出负面、侮辱性的评语。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上述评价被他人点赞数量为4490,互动评论数量为2499。

原告商贸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誉权;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声明原差评系不实差评;赔偿原告经营损失2万元。史某辩称,其购买的置物架应是吸盘安装,原告发货的是胶粘安装,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告给其差评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已向其出示产品质量合格手续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且评价中含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描述安装方式为无痕贴,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所涉及的也是双方买卖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问题,其违约行为并不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赔偿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未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史某停止对商贸公司名誉的侵害,对在网购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商贸公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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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而法人的商业信誉是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商家在认为遭到恶意差评时,可以对比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评价人在评价中透露了被评价人或者其雇员未公开的个人信息(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

(2)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常见情形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不真实或无法成功投递的地址,再以商家未发货为由作出差评。

(3)评价的内容严重失实。例如差评中称商家拒绝提供服务,但事实上商家提供了服务,只是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

(4)评价人不当扩大差评。例如评价人在多个评价网站、多家无关分店连续进行差评。

(5)评价人以撤销差评为由进行敲诈勒索。

(6)评价中出现了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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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上情形的,商家可以认为遭到了恶意差评并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1)核实问题,正面回复差评。商家应基于店内监控、产品包装信息等核实是否存在消费者所说的问题,根据客观情况冷静地回复差评,让其他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切忌出现攻击性言语。

(2)收集掌握证据,向平台进行申诉。商家应及时留存电话录音、微信截图等,向平台进行申诉,尝试撤销恶意差评。

(3)根据申诉结果处理问题。若平台对申诉的处理结果是退货退款,商家应让消费者先退货,商家收到货物后需按照平台流程退款,切忌通过私人账号转账。

(4)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商家对平台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发送律师函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购过程中,买家评论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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