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小伙约嫖57岁大妈,大妈要价500块钱,小伙不给,双方均被行政拘留。20岁男子小张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57岁中年妇女陈某,陈某多年来一直在从事卖淫活动,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然而她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嫖客。小张和陈某谈好价格和地点,约定在某公寓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见面后发生了关系。因动静太大被群众给举报了,后警察赶到现场将二人都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小张和陈某均否认进行不法交易。小张辩解自己在网上认识陈某,到了现场后,陈某提出500元,自己觉得太高,什么也没干,正准备离开。但在民警的长时间的心理攻势下,小张和陈某最终均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双双被行政拘留

如果是约嫖未嫖属于嫖娼吗?按照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价格没谈拢,准备离开,是否还要处罚,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双方一开始就没有商谈价格,不应按违法处理。但是如果双方一开始已经谈了价格,另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临时加价,这种情况下,双方因为价格没谈拢,不欢而散,则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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