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的,不必对债务人破产原因进行详细阐释,只需要明确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即可。但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认可,不想让自己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怎么做呢?

【案情回顾】

L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钱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期为两年。该笔债务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L公司分期偿还欠款和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L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钱某以L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交了L公司的负债信息。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L公司。L公司认为自己虽陷入经营困境,但没有到要破产的地步。

【律师说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据此可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依法享有异议权。

上述案例中,若L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破产原因,应当在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向,L公司应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己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对于异议之理由,如L公司认为自己尚有偿还债务之能力,则应阐明自己的资产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如L公司认为钱某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则应阐明钱小某并非权利主体或该笔债权不属实或已清偿完毕等事实。

除此之外,由于此时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钱某依法享有撤回权,所以L公司还可以与钱小某积极磋商偿还欠款之事宜,使其撤回破产申请。

如何确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

司法实践中,如同时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便会依法认定这一事实: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成立;第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市场交易中,不乏债务人通过“跑路”这一方式逃避债务,此乃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外观行为之一,但是债务人的外观行为与其客观财产状况并不一定完全相符,而破产清算或重整公告又牵涉多方利益,贸然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况且实践中也发生了债权人通过破产宣告的手段损害债务人商誉的先例。

为了查明破产原因之真实性,《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以异议权,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认为自己不存在破产原因或者对该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在异议期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浩云小结】

为给债务人异议提供证据支撑,债务人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例如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等可以证明自己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材料,以便于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