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走私汽车配件的案件,笔者亦根据以往的研究,重新分析相关案件在现阶段的辩护核心工作。以往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最为著名的典型案件为被收录到《刑事审判参考》第93期的“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在该案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审查问题以及如何在走私案件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成为案件核心的讨论焦点。
时至今日,尽管走私案件尤其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行为模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对于走私汽车配件案件而言,上述两项问题仍然系辩护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及核心。笔者现基于办理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裁判案例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分析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关于上述两项辩护观点的关键问题。
一、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特点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涉案单位、人员众多,了解人员的复杂性,便可理解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问题。
一般的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均为报关走私,货物从境外的卖家开始,到境内的买家(货主)结束,其中可能经历香港仓储、境内收货、境内运输、境内货主收货的环节,同时也会涉及仓储公司、报关公司、转运公司、货运公司以及销售公司,在各个单位中参与到走私链条中的相关人员,亦会成为案件的追诉对象。因此可知,一起案件涉及的单位可能近10间,个人数十人。
此外,在每一个单位之间就货物的进口、运输问题上,会形成各类单证的流转,并产生相关书证、电子证据。
综合上述两个特点,便可知道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如何对存在于各类电子设备上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以及针对各类人员主从犯等犯罪作用地位上的认定,两项问题系案件的重点。
二、从裁判案例得知的辩护要点
笔者从上述案例截取关键裁判要旨如下:
1.关于电子证据审查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判断本案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电子账单和报关材料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三性”审查是对《解释》规定的逻辑归纳,包含了《解释》关于电子证据审查的全部内容。”
2.关于主从犯认定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对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予以辨析:一是被告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二是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主、从犯的认定。”
首先,笔者对电子证据的审查问题进行分析:
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于如QQ、微信、whatsapp等即使通讯软件中,同时亦可能在邮箱、网盘、硬盘等储存介质里;电子证据可能包含报关材料、转账记录、运输文件等。裁判要旨的三性,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笔者基于所办理的案件,简单介绍三性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情况:
真实性方面: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若存在问题,可能为证据系伪造、变造的,亦有可能系证据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实务中,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情况为在收集、提取时,并未全部收集,或仅收集了涉及犯罪的部分,如对于一起汽车配件进口案件,仅提取了报关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而未提取货主在该项进口业务中已经完全缴纳所需税款的相关证据,此时该报关材料便不能反映案件真实纳税的情况,真实性存疑。
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的提取存在相关的程序及规定,对于介质的封存、证据的调取等,均有明确的指引。实务中,对于如普通侦查人员是否具有提取电子证据的能力,常称为辩护律师对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在一起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假设相关文件均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传送,此时对于电子邮箱中的文件系通过侦查人员自行下载,还是通过电子邮箱运营商进行后台调取,二者的证明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亦导致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合法性的确认上存在不同。
关联性方面:对于关联性的问题,实务中存在较多的切入空间及辩护角度,笔者在此进行简单的距离。典型的涉及关联性问题,便系对于《核定证明书》的覆盖性情况,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行为人仅从事了部分走私业务,此时辩护律师应重点考虑针对行为人的《核定证明书》中所反映的走私数额,是否全部为行为人所为。对于涉案的偷逃税额大于行为人行为范围的,应予以扣除,此时扣除既可基于真实性的角度出发,亦可根据关联性阐述该数额与行为人并无关联进行分析。
其次,笔者对主从犯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裁判要旨的相关内容可知,主从犯的划分并未只有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实务中由于案件人数较多,其关系远比简单的主从犯认定要复杂。笔者认为,广义上的主从犯划分,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1.单位之间的主从犯划分:单位犯罪下,不同单位由于涉案程度不同,所从事业务数量不同,存在主从犯划分的情况。
2.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主从犯划分:实务中,既然有单位犯罪则同时可能存在个人犯罪,个人身份与单位之间存在业务联系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属常见情况。
3.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主从犯划分:若一起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存在多位以个人身份进行走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则此时亦可以对其进行走私整体行为上个人犯罪的主从犯划分。
4.单位内相关人员主从犯的划分:同一个单位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相关部分负责人、普通员工等,亦存在主从犯划分的可能。
基于上述四项不同的划分情况,实际上单纯的主从犯两个级别,并不能充分反映在案所有人员的程度及量刑轻重,因此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即便为同一个犯罪链条,亦可能对案件进行分案处理,以达到针对性地定罪量刑的情况。
三、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新旧重点规定
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被列入《刑事审判参考》至今已十多年,在过去的时间里面涉及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也经历的多次的更新,因此要做好辩护工作,不仅要关注过去案例的核心问题,同时亦应了解最新的相关规定。此外,在该案中实际上仍存在部分旧的司法解释精神但并未列入裁判要旨中,笔者在此一并介绍。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裁判要旨,主要需要关注如下几个新旧的司法解释规定: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此司法解释就单位犯罪内的主从犯问题进行介绍说明,其中涉及到实务里面可能不需要区分主从犯的情形,辩护时应注意。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裁判要旨中关于电子证据问题的延伸,其中详细规定了电子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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