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此类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原审原告大连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原审被告王某一、王某二、乔某一、乔某二、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庄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庄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大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第3项,第219条第1款之规定,以大检民监[2024]***号民事抗诉书向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22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辽02民抗**号民事裁定:
1、本案指令庄某市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大贺律师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上述行动表示完全赞同与全力支持。伪造电子签名、合同,“砍头息”,虚假代偿,肆意垒高未还款额,捏造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追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李大贺律师认为这些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银行等贷款、助贷机构虚假诉讼常用的手段。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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