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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西安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某修复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通知解除合同,西安某公司退场后依照合同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力公司结清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以西安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施工的工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案申请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裁决书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裁决结果不服,是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改裁的,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诉要求改判。笔者认为,如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问题导致其合法权利未获得法律保护,且符合《仲裁法》有关法定条件的,可通过如下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第一步:在领取裁决书后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有权管辖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1.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如认为仲裁裁决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认定后也应当裁定撤销。

第二步:在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仲裁的请求。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三步:如法院裁定撤销了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对此案予以受理。

《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恢复到尚未解决的状态,申请人既可以与被申请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享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