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概述

自2024年初始,化名刘某的个体,在他人唆使下,协同两名同伙,于某区域组织数名失足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交易前,刘某等人与嫖客商定费用,随后引导至预租酒店进行非法交易,每单收取200元,其中60元作为场地费。在组织过程中,刘某承担场地费收取与警戒任务。

【法定刑罚】

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本罪者,可面临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款;若情节严重,如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等,刑期可延长至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附加罚金或财产没收。

容留卖淫罪:

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刑期可延长至五年以上。

代理历程

受刘某家属委托后,我所迅速启动代理程序,开展案件调查与分析。通过与刘某的深度沟通及法律讲解,结合案件资料,制定了辩护策略。辩护焦点在于,刘某的角色限定于场地费收取与警戒,未直接参与组织,卖淫者为自愿行为,且刘某归案后主动坦白。据此,我方主张刘某行为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理由如下:

刘某未直接组织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系自愿参与,且刘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将刘某罪名调整为容留卖淫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量刑差异显著,前者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后者则轻。本案例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有效辩护,成功为刘某争取到更轻的刑罚。鉴于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对案情关键点的把握与法律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