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罗马共和国(上)

早期罗马共和国,通过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彻底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使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得以加强和完善;通过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和海外扩张,罗马成为西地中海的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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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军事性质。最高行政权力掌握在两个权力相等的执政官手中(起初称行政长官)。他们由森都里亚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任期一年。

执政官是军队的统帅,拥有指挥军队以及召集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等行政权力。遇到危急关头,两名执政官中的一人被推举为"狄克推多"即独裁官,总揽军政大权,以应付紧急局势。独裁官由元老院任命,任期半年。执政官有随身侍卫12人,他们肩上背着一束中间插有战斧的笞棒,随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或以笞棒鞭打,或以斧杀头。这种笞棒称为"法西斯",象征着罗马最高长官的权力。现代意大利的法西斯党即由此得名。只有在召开公民大会的时候,执政官才命令侍从将法西斯垂下来,以表示执政官的权力来自人民。执政官无宗教权力,由贵族任命的"圣王"主持宗教事务,但无实权。由于执政官的任期短,权力有限,彼此牵制,他们还不可能成为大权独揽的最高统治者。

共和国的其他高级官吏还有财务官和营造官。财务官初为两人,后增至4人,由执政官直接任命,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改为由选举产生。他们是执政官的副手和在审判方面的助手,后来成了掌管国库的官吏。稍晚一些的营造官,是执政官在市政建设及维持城市公共秩序方面的助手。

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是由贵族把持的元老院。元老院由氏族长老和退任执政官组成。它有权决定内外政策、审查和批准法案、掌握财政、监督执政官的行动。退任执政官在元老院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他们才有权发言和提出各种议案,氏族长老的作用仅在于他们之间发生意见分歧,需要参加投票表决而已。此外,他们还可以指挥现任执政官,使执政者成为执行他们意旨的工具。

塞尔维乌斯改革时设立的森都里亚会议,成为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开会时,就元老院审查过的最高长官的选举、宣战或停战,以及其他议案不经讨论,直接进行表决。表决时,第一等级的98个百人队享有优先权,若他们对议案的意见一致,其他等级便不必再行使投票权了,遵从第一等级的决定就是了。可见,森都里亚会议代表了罗马最富有者的利益。

综观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可以看出,罗马共和国的实权掌握在贵族奴隶主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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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

在早期共和国时期,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当时的主要社会矛盾。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成为这一时期罗马政治史的主要内容。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在王政时代就已存在。共和国建立之初,贵族通过元老院控制着国家政权,平民虽按财产资格可以参加森都里亚会议,但他们不能担任国家的高级长官,不能进元老院,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参与公有土地的分配与使用。除少数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富有者外,大多数人日益贫困。同时,共和国初期的连年对外战争,不但加重了平民兵役和捐税的负担,而且也使破产的平民负债累累,沦为贵族的债务奴隶,甚至被卖到海外或处死。平民为摆脱这种受奴役受压迫的悲惨命运,围绕政治权利、土地和债务问题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了大规模的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当时,罗马与北方的伊达拉里亚人、高卢人及其周围的一些部落时有战事。作为罗马军队主要成员的平民,往往利用外敌压境,急需用兵的时候,携带武器离开罗马,拒不参战,迫使贵族妥协。这种斗争方式称为"撤离运动"。全副武装的平民离开罗马,到圣山扎营,使得罗马兵力锐减,田地无人耕种,生产停滞,敌人乘机通过无设防据点侵入罗马。同时,平民的撤离,随时有可能发展成公开的武装起义。平民的撤离,给罗马社会及贵族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元老院便派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员代表政府去圣山与他们谈判,使对立的双方达成某种妥协。据说第一次撤离运动发生在公元前494年,当时罗马正同邻近部落激战。这次斗争迫使贵族向平民让步,平民获得了举行平民会议和选举保民官的权利。平民会议通常是集日时,在广场上举行,并得到贵族政府的承认。到公元前471年第二次撤离运动时,平民会议开始按地区,即特里布斯召集,从此便称为特里布斯会议。保民官是全体平民之长,由平民会议选出,最初是两名,后增至十名。平民保民官保护平民不受贵族官吏的欺压,并有权否决有损平民利益的法令。保民官本身神圣不可侵犯。

保民官制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保民官的作用还只限于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习惯法的解释权和司法权仍掌握在贵族手中。由于没有成文法典做依据,贵族法官可任意曲断法律而无任何约束。于是,要求订立成文法便成为平民下一步斗争的目标。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出了制定成文法的要求,经过十年的斗争,终于使元老院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同意记载和公布法律。

公元前452年森都里亚会议选出了由10人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并赋予委员会以充分的权力进行立法工作。委员会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工作了两年,其成员,起初全是贵族,公元前450年又选出了新的十人委员会,由5名贵族和5名平民组成。领导这个委员会的是贵族出身的阿匹阿.克劳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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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工作,委员会将成文法刻在十二个铜表上,立于广场,公布于众。十二铜表法由此得名。这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法典原文没有保存下来,其主要内容散见于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十二铜表法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整理与记录,但也加进了公元前5世纪以后早期罗马共和国的某些内容。

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古老的氏族复仇法,法典第八表第二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另外,氏族制度的残余在法典中也有所反映。法典第五表第四、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生前未立遗嘱的人,死后其财产归最近的父系亲属所有,若无父系近亲,则财产由其族人取得。

法典保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法典第八表第十二条和十四条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在行窃时当场被捕之自由人,则予以体罚,……如果是奴隶,则鞭打之,并把他从崖上抛下"。法典承认债务奴隶制,但对高利贷的利息作了限制,第八表第十八条A规定,"任何人不得取得超过百分之一[月]息"。

法典承认父家长的绝对权威,妇女及子女处于无权和奴隶的地位。第五表第一条规定,"[我们]的祖先认为,甚至成年女子,因其生性轻佻,也应予以监护……惟独维斯塔女尼可以例外,古罗马人尊重其圣职,故彼等可免受监护。"第四表第二条规定,"父如三卖其子,子则可以[由]父[权]之下解放出来"。(同上第335页)。

总之,十二铜表法虽然较多地保留了习惯法的内容和氏族制的残余,但毕竟融进了维护奴隶制的新篇章,这正是这部法典的进步之处。另外,由于法律已经编成明确的条文,在审判和量刑定罪时,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十二铜表法奠定了罗马法的基础,并对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阿匹阿.克劳狄为首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在任期届满时,仍无心交权,尤其是克劳狄,像个暴君,任意杀戮平民,抢夺他们的财产,加上成文法中的一些条文也没有满足平民的平等权利,终于在公元前449年再次爆发了平民的武装起义。十人委员会被迫交权,克劳狄被捕入狱,自杀身亡。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的压力,此间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平民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罗马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使特里布斯会议开始具有公民会议的性质,它所通过的议案对贵族同样有约束力。据李维罗马史,这一年还通过了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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