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刑法中增加了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的背信类犯罪条款,以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类犯罪主要包括: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背信损害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利益罪: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违背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导致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单位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条款的增设,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单位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背信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
•行为:违背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
•结果:导致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